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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06-13
新广出函[2014]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书号信息报送效率,加强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规范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中国版本图书馆(条码中心)开发建设了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现经测试,该系统具备正式运行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为了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总局组织修订了《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与通知一并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后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所有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以下简称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音像制品使用音像制品专用书号,电子出版物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其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参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执行。与isbn对应的条码按照《中国标准书号条码》国际标准(gb/t 12906-2008)规定执行。
第三条 isbn申领和核发权限及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面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书号申领和核发的管理工作。中国版本图书馆(条码中心)具体负责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工作,其中军队系统内出版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选题审核把关的各项职能,设立专人专岗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管理。选题、书号的审核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isbn及条码配发在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出版单位应安排专人专岗使用“音像电子出版物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申领书号,专人培训合格后要为其办理管理员备案手续;要对所申报选题内容、出版物质量及其出版活动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报送出版物信息。
第四条 isbn申领和核发的程序。
出版单位已完成“三审”的选题可通过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进行书号申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出版单位的申请予以办理。
第五条 无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要通过所在地(系统)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向中国版本图书馆(条码中心)办理领取isbn手续。
第六条 出版含有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在依法申领isbn前,应当按照《〈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分配新版isrc编码;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涉及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在依法申领isbn前应当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isrc编码。
第七条 相同内容但不同产品形式的出版物,应为每一种产品形式单独分配isbn,产品形式中的尺寸(容量)、装帧、载体、数据格式应在isbn末尾注明。举例:对相同视频内容的一张高密度光盘和一张蓝光光盘,要分别标识为isbn 978-7-88888-720-4 dvd、isbn 978-7-88888-721-1 bd;对相同内容不同格式的电子书,要分别标识为isbn 978-7-900001-72-4 pdf、isbn 978-7-900001-73-3 txt。
第八条 isbn应标识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包装的显著位置,其中,电子图书应当在pg电子游戏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官网官方网站首页和pg电子试玩入口的版权记录同时显示。
第九条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的申领或换发应按照中国isbn中心《关于调整更换isbn出版者前缀办理程序的通知》(isbn中心[2007]第066号)要求办理。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isbn或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达警示通知书、通报批评等行政措施责成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12月28日下发的《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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