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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06-13
新广出办发[201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申办工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申办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申办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经全国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
第三条 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每一年举办一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均可申请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举办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
第四条 申请举办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的举办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展馆面积应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3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
(二)展馆内互联网、电讯、传真系统畅通,移动通讯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三)宾馆或酒店总床位不少于15000个;
(四)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具有相应运送能力;
(五)具有举办国际或国内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能够确保参展代表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举办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应由申办地省级人民政府于预定举办时间12个月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应由申办单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须包括拟举办时间、地点、规模、承办单位、城市基本情况、新闻出版业发展情况,以及举办场馆、公共交通及宾馆等基本情况;
(二)展会总体活动方案;
(三)经费预算方案;
(四)招商招展方案;
(五)展位费给予适当优惠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申请函后,对申办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实地考察,在本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举办前确定下一届举办城市并函复申办单位。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于收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举办的复函后2个月内成立组委会并开展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成员由申办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办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如因举办地原因影响展会如期举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以推迟举办时间或更换举办城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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