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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06-13
新出联〔2012〕11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环境保护厅(局),各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及印刷企业,各相关质检机构:
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是我国保护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转变印刷业发展方式,推动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2011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2011年 第2号)。根据公告确定的“基本实现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通过中小学教科书全面实施绿色印刷工作,免除青少年儿童和印刷从业人员日常接触到的印刷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保护广大青少年儿童和印刷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出版、印制教科书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淘汰达不到标准的教科书印刷企业,加快印刷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印刷业产业升级,推动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
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范围包括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所有教科书。中小学教科书必须委托获得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印刷企业印制。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各地使用的绿色印刷中小学教科书数量应占到本地中小学教科书使用总量的30%;再经过1-2年,基本实现全国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全覆盖。通过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科书环保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提高环保意识,推动印刷行业实施绿色印刷,促进印刷产业集约化经营。
三、组织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建立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有关工作内容,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环境保护部将于今年5月联合举办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启动仪式,有关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实际对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试点推广阶段
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可从中小学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中选取部分课程的教科书试点实施绿色印刷,实施绿色印刷中小学教科书数量应占到本地中小学教科书使用总量的3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实施比例。教科书印制过程中要积极采用符合绿色印刷要求的原辅材料,质检部门要尽快构建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检测体系。
(三)全面完成阶段
再经过1-2年,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基本实现全覆盖,绿色印刷将成为全国中小学选用教科书的必备条件。教科书绿色印刷的检测体系基本建立。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环境保护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分工要求
(一)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要认真学习平版绿色印刷标准和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教科书印制的原辅材料和印刷形式,必须委托获得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科书[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定期更新]。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无法完成生产任务的,出版单位(租型单位)要重新选择印刷企业,并重新开具印刷委托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委托选择印刷企业有困难的,可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请新闻出版总署统筹调剂。
(二)接受委托印制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与流程,积极采用绿色环保的印刷设备和原辅材料,确保教科书符合绿色印刷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绿色印刷的中小学教科书应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封底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印刷企业和发行企业,督促有关单位提前安排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力量实施,确保中小学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组织人员对绿色印刷教科书上印制的中国环境标志进行讲解,增加素质教育内容,逐步培养青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将各地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六)出版物质检部门要将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质量检测纳入监管范围,今年作为重点进行抽查,从明年开始各地质检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0次的针对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的质量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更换,并追究相关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和印刷企业的责任。
六、监督处罚
(一)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未将教科书印制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印刷企业,或者要求印刷企业采用不符合绿色印刷标准的原辅材料印制教科书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取消其出版(租型)中小学教科书的资质。
(二)印刷企业未按标准印刷生产中小学教科书的,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取消其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该企业不得再承接中小学教科书印制任务。
(三)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绿色印刷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宣传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对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环境保护部将对各地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提前实现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全覆盖的地区给予表扬,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组织整改。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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