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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06-13

新出字〔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保健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出版界出版的一批养生保健类出版物,一定程度满足了读者的需求。但在已出版的这类出版物中,有的编校质量低劣,有的违反科学常识,甚至危害群众健康。为了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就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养生保健类出版物是指涉及运用中西医知识和方法预防疾病以及养生强体的科普和生活类出版物。凡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出版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编辑出版力量,设立专业的编辑室,室内编辑人员不少于五名。编辑人员须具有正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图书编辑专业资格中级以上上岗证书,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不少于二名。出版单位设立编辑室一个月内须将编辑人员的情况通过主管部门报总署出版管理司备案。不具备上述编辑出版资质或设立编辑室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

  二、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要严格执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负责“三审”的专业编辑必须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对作者专业背景的审核,从专业的角度对出版物的科学价值和出版价值进行全面审查,把好知识关、学术关、文字关,确保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

  三、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和规定,对所属出版单位自2008年1月以来已经出版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和正在安排的此类选题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所属出版单位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检查结果报总署出版管理司。

  1.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集中审读已经出版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凡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发行,不得重印。对违反科学常识和危害百姓健康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要求相关出版单位切实承担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2. 要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选题管理,凡不具有出版资质或设立编辑室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出版单位,已经安排的养生保健类选题一律撤销,在制品要停止出版、印制。

  四、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定期对养生保健类出版物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采取曝光、停售、召回等措施。对不具备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总署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给予警示或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各出版单位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努力推出一批面向大众,内容科学、语言通俗易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医学科普读物,用优秀的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占领市场,满足大众读者的需求。

  出版管理司联系人:苏建国

  联系电话:010-83138681

  电子邮箱:suforwork@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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