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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 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06-13

新闻出版署   1995年10月19日 〔95〕新出报129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的原则,执行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熟悉与报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采编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写作能力,胜任终审定稿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须参加新闻出版署(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相应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举办的培训班进行培训,并取得社长、总编辑(主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报社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的报纸,地方省级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编采工作经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主办的报纸,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三、其他报纸,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期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的刊物,地方省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主办的刊物,地区(市)党委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种专业技术类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或相应专业职称。
  第八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必须具备行为端正、道德品质良好等素质。有刑事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和劣迹表现者,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者不能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
  第九条 所主持的报刊被停刊整顿者,报刊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多次警告批评而不纠正者,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社长、总编辑应调离社长、总编辑(主编)的工作岗位,并不得再担任其他报刊的社长、总编辑(主编)。
  第十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对报刊实施年检及在对新申办报刊进行审核时,对社长、总编辑(主编)的任职条件应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和审批。特殊情况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社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规定中有特殊情况者,需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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