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pg电子试玩入口

2017-01-20 字体 [ ]

新广出办发[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现就开展201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拥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pg电子试玩入口的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

  2017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但需填写《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或《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

  二、核验内容

  1.开展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电子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录音制品编码、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3.出版经营情况。音像出版单位2015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14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

  三、核验材料

  1.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出版发展规划;出版单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国内外获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音像出版单位报送2015年至2016年工作总结,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报送2014年至2016年工作总结。

  2.《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3.《音像电子出版物登记表》(附件2)。

  4.《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含副职)取得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需填写《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2014年以来的工作总结。

  四、审核登记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登记:

  1.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014年以来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3.正常开展出版业务,具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不具备《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2.(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少于10种或(三年内)未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3.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4.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仍在整改期间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停办退出,履行注销或撤销手续:

  1.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

  2.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pg电子试玩入口的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3.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继续从事出版业务的。

  4.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出版业务的。

  五、审核登记程序

  1.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军队系统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2017年5月1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2.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或撤销意见,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撤销行政许可手续。

  3.《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六、其他事宜

  1.所报年度核验材料应如实客观反映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情况。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行政审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未在总局履行变更手续的,出版单位不得在年度核验登记表中擅自填写。

  2.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核验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在年度核验过程中,要适当安排实地抽检,保证核验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3.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sapprft.gov.cn)“pg电子试玩入口的公告”栏目中下载。

  4.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局的纸质材料(省局年度核验情况报告以及出版单位核验材料1套)邮寄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登记表》《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由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发至邮箱:yxdzchu@126.com。联系人:郑加可、左骏,电话:(010)83138687、83138591。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登记表》

     3.《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网站链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