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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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民:
经本机关查明:
中国信息报社于2015年4月为你申领新闻记者证,2018年7月,你因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上事实有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402刑初190号〕、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冀0402刑初190号〕和中国信息报社提供的《证明材料》《关于李保民有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国信息报社申请,你的新闻记者证已被注销。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0年5月18日,本机关采取在中国记者网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关于将李保民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2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以中国信息报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你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