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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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5号〕
中国信息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致使中国信息报社记者李保民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中国信息报社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2020年4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1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