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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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3号〕
汪凌云:
经本机关查明:
你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以上事实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祖国杂志社关于汪凌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0年1月16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1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你的新闻记者证,将你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