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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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2号〕
祖国杂志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致使你单位记者汪凌云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以上事实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祖国杂志社关于汪凌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19年12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并建议你单位主管单位对你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