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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审批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1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说明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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